(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杰与潘卫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潘卫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198号原告:张杰。被告:潘卫江。原告张杰为与被告潘卫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潘卫江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2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约定月利息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陶镜玄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卫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潘卫江因资金紧张于2015年2月2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并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借款后,被告潘卫江至今未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卫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杰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8元,由被告潘卫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陶镜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