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某、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某,葛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655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周至县农商街5号。法定代表人:鲁某某,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社翠峰信用社职工。被告周某。被告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某、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其余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宏刚人民陪审员 郭建民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