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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执裁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委娟茹与被执行人张治荣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委娟茹,张治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0966号申请执行人委娟茹,女。被执行人张治荣,男。申请执行人委娟茹与被执行人张治荣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莲民一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委娟茹于2014年6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运费27000元,案件受理费475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银行账户存款不足。经合议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00966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