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祁龙冠犯盗窃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龙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刑初字第319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龙冠,男,1996年4月14日出生于山西省夏县,身份证号:142730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夏县祁家河乡祁家坡村**组***号。2014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10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1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5)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龙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润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龙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祁龙冠窜至盐湖区兴达网吧盗窃一部苹果6手机,经评估,价值4900元。2、2015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祁龙冠窜至盐湖区红太阳网吧盗窃一部康佳手机,该手机已追回。经评估,价值150元。3、2015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祁龙冠窜至盐湖区信天游网吧盗窃一部黑色联想手机。因手机未追回,所以无法估价。4、2015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祁龙冠窜至盐湖区悠悠城网吧偷走王瑞聪卡包,将王瑞聪身份证留下计划以后自己使用,将卡包丢弃。该身份证已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祁龙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被害人刘润、田立军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徐宁、任凤、王楠的询问笔录及被告人祁龙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祁龙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龙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祁龙冠有前科,其前科的性质与后罪属于同种罪行,且两次犯罪间隔时间短,主观恶性较深,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祁龙冠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祁龙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郭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方园附:1、送达信息表法律文书(2015)运盐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收件人当事人被告人祁龙冠受送达人送达人上诉状递交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2、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入户、携带凶器、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