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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阳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阳民初字第41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74年10月17日。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75年6月2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万晓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 王 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