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梅执字第003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王新炎与李金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300-2号申请执行人王新炎。被执行人李金泉。申请执行人王新炎与被执行人李金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李金泉应在判决生效后后十日内偿还王新炎40800元。逾期后,李金泉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金泉已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新炎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结案报告。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滨审判员 袁林杰审判员 朱文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梅雷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