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执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雷龙树与周明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龙树,周明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安执字第234-1号申请执行人雷龙树,男,生于1964年10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周明礼,男,生于1954年2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广安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受理了雷龙树申请执行周明礼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周明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明礼在三日内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明礼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明礼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4)广安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幺林审判员 曾 华审判员 李云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钟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