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祖兴与唐小红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祖兴,唐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张祖兴,男,生于1954年12月25日。被执行人唐小红,女,生于1973年10月22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39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应执行标的25万元及利息。案在执行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现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393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及原法律文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畅胜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