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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执字第6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郭秋英与袁娟娟、刘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秋英,袁娟娟,刘振,德州鸿森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626-2号申请执行人郭秋英,女,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袁娟娟,女,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刘振,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德州鸿森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娟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5日审结。该案(2014)禹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振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24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