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3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王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王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3757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姚贵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学平,男,汉族,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简翔,男,汉族,系该行员工。被告王进,男,汉族。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活光与人民陪审员徐鲁峰、谭文英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简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平银(深圳)个信贷字(2013)第RL20130527000135号。合同约定:原告贷款给被告人民币50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还款总期数为36期,即从2013年5月27日至2016年5月27日止。2013年5月27日,原告如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但自2014年8月27日起被告就出现不能按期还款的违约情况,目前,被告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截止2015年2月28日已连续拖欠7期。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上述借款合同的约定,根据借款合同第5.1条第(2)项和5.2条第(2)项等约定,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33501.63元、利息(含罚息)3727.00元、复利251.53元,合计37480.16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2月28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根据合同约定计至贷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受理费、公告登报费等。庭审中,原告提出被告在本案起诉后偿还了之前拖欠的款项,申请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立即归还贷款本金18185.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自2015年7月7日起计,根据合同约定计至贷款还清之日止)被告王进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开庭时缺席。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当庭减少诉讼请求金额属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且有利于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另查,涉案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还约定:贷款采用固定利率,利率在贷款期限内不进行调整,贷款执行固定月利率为1.49%;被告逾期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被告拖欠本金或利息、费用的,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截至2015年7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8185元。另,原告除支付案件受理费外,未发生其他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贷款出账凭证》、《个人贷款业务账户对账单》、《债权及欠款明细》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依法确认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全面诚实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发放贷款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15年7月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应根据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818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自2015年7月7日起计,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王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737元,因本案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8185元,本院按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254.63元,由被告王进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径退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活 光人民陪审员 徐 鲁 峰人民陪审员 谭 文 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严琪琪(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