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齐彦锋诉李显莹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彦锋,李显莹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1375号原告齐彦锋,男,1982年8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锦州市。被告李显莹,女,1983年10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原告齐彦锋诉被告李显莹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彦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齐彦锋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月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