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郴州市嘉华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市嘉华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86-1号原告郴州市嘉华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纯,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铁江,男。被告张华,女。委托代理人李炳元,湖南方缔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嘉华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市嘉华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嘉华面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市嘉华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为49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12.5元,由原告郴州市嘉华面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谷奕葶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人民陪审员 周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雷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