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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杰华与胡永梅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杰华,胡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陈杰华,男,汉族。被执行人胡永梅,女,蒙古族。陈杰华诉胡永梅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杰华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永梅从2013年10月8日起每月支付其婚生女抚养费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胡永梅去向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锡巡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利军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张艳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朋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