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杰华与胡永梅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杰华,胡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陈杰华,男,汉族。被执行人胡永梅,女,蒙古族。陈杰华诉胡永梅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杰华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永梅从2013年10月8日起每月支付其婚生女抚养费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胡永梅去向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锡巡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利军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张艳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朋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