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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立庆与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庆,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杨立庆。被执行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9号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海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