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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0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余巍巍与王宗厂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巍巍,王宗厂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1257号原告:余巍巍,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马美杰,居民,系余巍巍妻子。被告:王宗厂,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巍巍诉被告王宗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巍巍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余巍巍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巍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2090元,由原告余巍巍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加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