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5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重庆津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津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5337号原告:重庆津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红卫巷玫瑰园B区B3幢31号,组织机构代码06565016-X。法定代表人:彭光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永棋,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樊安楣,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北部湾北大道12-16号。法定代表人:陈锡鑫。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津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津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共计10170元,由原告重庆津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