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法民初字第05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泽芳与何祥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芳,何祥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5132号原告张泽芳,女,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何祥建,男,197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李铭,重庆市永川区陈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泽芳诉被告何祥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泽芳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泽芳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张泽芳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毛方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姜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