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5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泽芳与何祥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芳,何祥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5132号原告张泽芳,女,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何祥建,男,197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李铭,重庆市永川区陈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泽芳诉被告何祥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泽芳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泽芳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张泽芳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毛方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姜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