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驻哈尔滨铁路局支行与周胜英、麻巨玲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驻哈尔滨铁路局支行,周胜英,麻巨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3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驻哈尔滨铁路局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39号。负责人李彦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周胜英,男,196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麻巨玲,女,1966年5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驻哈尔滨铁路局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商初字第0028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胜英、麻巨玲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99269.5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04元。执行中,法院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名下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商初字第00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