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胡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176号原告胡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欠款问题自行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李双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郑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