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梁玉波、王秀萍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梁玉波,王秀萍,梁金兴,梁玉宝,王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5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负责人张俊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梁玉波。被执行人王秀萍。被执行人梁金兴。被执行人梁玉宝。被执行人王桂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梁玉波、王秀萍、梁金兴、梁玉宝、王桂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60523.37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9日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执行员 王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