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钱思雨与钱旭峰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思雨,钱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336号申请执行人钱思雨,女,汉族,化妆师,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钱旭峰,男,汉族,司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钱思雨申请执行钱旭峰抚养费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了被执行人钱旭峰所有的夏利出租车及营运手续的查封,担保人王桂华以其所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楼房提供担保。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祈晓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4)松民初字第3850号民事判决书对担保人王桂华所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楼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牧 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陆广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