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叶剑亮与袁春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剑亮,袁春元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0559号原告叶剑亮,男,1961年11月19日生,汉族。被告袁春元,男,1963年2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华明,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剑亮与被告袁春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剑亮撤回对被告袁春元的起诉。案件受理2936元,减半收取1468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朱海兰审 判 员 游进国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建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