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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叶剑亮与袁春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剑亮,袁春元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0559号原告叶剑亮,男,1961年11月19日生,汉族。被告袁春元,男,1963年2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华明,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剑亮与被告袁春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剑亮撤回对被告袁春元的起诉。案件受理2936元,减半收取1468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朱海兰审 判 员  游进国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建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