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汉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永与被告杨巧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汉民初字第905号原告张志永,男,1950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巧菊,女,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志永与被告杨巧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永、被告杨巧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志永诉称,被告杨巧菊与李通礼系夫妻关系,李通礼因家庭急需于2014年4月16日、2014年6月4日分别向我借款共计14000元。2014年10月22日,李通礼因急病去世。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杨巧菊拒绝归还。现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巧菊归还我借款14000元。被告杨巧菊辩称,我对我丈夫借的该笔借款毫不知情,我不知道该如何处理。经审理查明,李通礼与被告杨巧菊系夫妻关系,李通礼于2014年4月16日、2014年6月4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2200元、2000元,共计142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两张,分别为:“今借到张志勇人民币壹万贰千贰佰元整,李通礼,2014年4月16日”;“今借到张志勇人民币贰千元整,李通礼,2014年4月16日”。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李通礼因病去世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4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李通礼向原告张志永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杨巧菊系李通礼妻子,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现李通礼已去世,被告杨巧菊对该借款有归还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杨巧菊清偿借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表示仅要求被告杨巧菊偿还14000元,并自愿放弃利息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被告杨巧菊辩称其对该笔借款毫不知情,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因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与其丈夫李通礼就该笔借款明确约定为李通礼的个人债务,故对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巧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志永借款14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杨巧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屈东芳人民陪审员 薛玉丁人民陪审员 杨黎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