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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冯新波与被告王晓霞、王福群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45号原告:冯新波,男,1983年5月9日出生,平陆县常乐镇磨沟村居民,现住址新疆昌吉市阿魏滩航空路109号,93846部队政治部工作。委托代理人:冯占省,男,1959年5月23日出生,平陆县常乐镇磨沟村居民。系原告冯新波父亲。被告:王晓霞,女,出生年月不详,平陆县圣人涧镇大坪头村*组居民。被告:王福群,又名王福存,男,1955年12月30日出生,平陆县圣人涧镇大坪头村*组居民,系被告王晓霞父亲。委托代理人:乔水平、李俊秀,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新波与被告王晓霞、王福群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新波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冯新波承担。审判长  梁红珍审判员  轩芬婵审判员  刘 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