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马永军申请执行吴国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军,吴国丰,吴跃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马永军,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被执行人吴国丰,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龙江县龙江县某乡某村。被执行人吴跃春,男,195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龙江县龙江县某乡某村。马永军申请执行吴国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商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