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33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秦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晓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