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渭执字第004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安丰富与员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丰富,员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渭执字第00495—1号申请执行人安丰富,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员绒,女,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1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员绒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安丰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388.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员绒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员绒未到庭。执��中,本院自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案款2388.88元,并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安丰富。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1719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民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刘娟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雷长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