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龙爱琪诉被告龙红霞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爱琪,龙红霞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初字第1179号原告龙爱琪,女,6岁。法定代理人龙基林,男,30岁。委托代理人龙可星,系龙基林父亲,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龙红霞,女,2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龙爱琪诉被告龙红霞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龙爱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龙爱琪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田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