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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陆前进、陆晟飞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476号原告上海承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XXX弄XXX号。法定代表人胡卫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斌,上海均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前进,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陆晟飞,男,200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卢庆杰,女,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承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前进、陆晟飞、卢庆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承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承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承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晓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蒋杨锋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