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虹刑初字第70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张继萍,上海张继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5)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继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3日23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本市虹口区四川北路XXXX弄弄口,依法侦查涉毒案件并对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另案处理)进行传唤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采用推搡、拉扯的方式与公安民警陈某发生肢体冲突并致陈受伤,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因外伤致左前臂及左小腿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陈某、朱某、魏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应予并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连同原判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十二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十二日,拘役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其中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执行拘役五个月;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十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凤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