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白民初字第2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成都巨峰玻璃有限公司与冉大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巨峰玻璃有限公司,冉大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青白民初字第2668号原告成都巨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贾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远雨,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大进,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原告成都巨峰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峰公司)与被告冉大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峰公司委托代理人唐远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冉大进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巨峰公司诉称,2009年2月13日,原告与成都晨驰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成都巨峰玻璃有限公司产品合同》,约定原告向成都晨驰商贸有限公司供应钢化玻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成都晨驰商贸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143127元。后原告得知成都晨驰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工商注册,2012年11月6日,作为成都晨驰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的冉大进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愿意承担上述欠款并承诺于2012年12月25日前归还。但欠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43127元及违约金14312.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冉大进未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巨峰公司与“成都晨驰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成都巨峰玻璃有限公司产品合同》。2012年7月13日,“成都晨驰商贸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所欠成都巨峰玻璃有限公司还款计划说明》,确认欠原告货款143127元,于2012年8月15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2年9月15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2年11月15日前支付30000元,余下部分23127元于2012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冉大进作为成都晨驰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在该还款计划中签字。2014年11月6日,被告冉大进再次就上述货款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确认其于2012年11月27日前归还80000元,于2012年12月25日前归还余款63127元,如未按期归还,除按欠款总额的10%赔付违约金外,并按司法程序办理。另查明,成都晨驰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工商登记。上述事实,有成都巨峰玻璃有限公司产品合同、还款计划说明、还款计划以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巨峰公司虽与“成都晨驰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产品合同》,但“成都晨驰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工商登记,该公司未依法成立。被告冉大进作为还款人向原告巨峰公司出具还款计划,承诺偿还原告巨峰公司143127元,并对付款期限作出承诺,应由冉大进向原告巨峰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冉大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成都巨峰玻璃有限公司货款143127元及违约金14312.70元。如果被告冉大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84元,由被告冉大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 军审 判 员  韩晓先人民陪审员  黄仁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