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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高帅、杨杜娟与杨万友、刘士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帅,杨杜娟,杨万友,刘士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387号申请执行人:高帅,男,1986年0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申请执行人:杨杜娟,女,1986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执行人:杨万友,男,1962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刘士芳,女,1963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在执行高帅、杨杜娟与杨万友、刘士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杨万友、刘士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杨万友、刘士芳存款357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建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