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3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林潘娟与佘海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潘娟,佘海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172号申请执行人林潘娟,电话。被执行人佘海建,电话。林潘娟与佘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开民初字第5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违约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执行费68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顾幽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被本院决定司法拘留15日,本院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汽车、商品房的信息,现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去向不明,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程存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