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辖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宝聚冲压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宝聚冲压件有限公司,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辖初字第182号原告青岛宝聚冲压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团结路819号。法定代表人郑文涛,职务总经理。被告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昆山路。法定代表人罗杰,职务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宝聚冲压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为接受货币一方,即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戴朝辉审判员 韩福利审判员 庄美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艳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