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和县盛华物业有限公司与丁庆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县盛华物业有限公司,丁庆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723号原告:和县盛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法定代表人:潘玉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汤维林,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庆斌,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县盛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庆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县盛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县盛华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县盛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县盛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公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