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4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义乌市赛鹏鞋行与徐顺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赛鹏鞋行,徐顺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4037号原告:义乌市赛鹏鞋行。负责人:项贤丹。委托代理人:李酉庆。委托代理人:洪玲飞。被告:徐顺銮,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赛鹏鞋行与被告徐顺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赛鹏鞋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赛鹏鞋行负担。审 判 员 吴新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黄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