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住会宁县。被执行人魏某某。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会民一初字第5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魏某某主动给付申请执行人现金2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共计2050元。现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已领取全部执行款。会宁县人民法院(2014)会民一初字第58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4)会民一初字第5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强审判员 王志鹏审判员 庞锦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振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