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梁汉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19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无锡市五爱路30号。负责人姜乔,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刚、秦焘,均系该行职员。被告梁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告梁汉林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冯卫红代理审判员 方 华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陆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