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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与徐立信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徐立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546号原告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太平路55号。法定代表人李敬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宗本,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健,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立信。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立信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晓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肖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