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民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褚秋芳与张胜利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秋芳,张胜利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587号原告褚秋芳。委托代理人胡永亮,系富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胜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褚秋芳与被告张胜利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褚秋芳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秋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秋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房房审 判 员  刘 斌代理审判员  崔小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崔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