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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5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隋×1等与隋×5等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隋×1,隋×2,隋×3,隋×4,隋×5,隋×6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5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隋×1,女,1945年4月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隋×2,女,1951年1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隋×1,女,1945年4月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隋×3,女,1953年1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隋×1,女,1945年4月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隋×4,女,1957年9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隋×1,女,1945年4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隋×5,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长福,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隋×6,女,1949年6月8日出生。上诉人隋×1、隋×2、隋×3、隋×4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3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隋×1、隋×2、隋×3、隋×4于2015年7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隋×1、隋×2、隋×3、隋×4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隋×1、隋×2、隋×3、隋×4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由隋×5负担(已交纳二千一百五十元,余款二千一百五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由隋×1、隋×2、隋×3、隋×4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旭云审 判 员  赵文哲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丽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