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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商终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江苏丹阳保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丹阳市龙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丹阳市龙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丹阳保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商终字第00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龙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里庄镇北路318号。法定代表人马锁琴,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丹阳保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东方路东方嘉园6-8幢。法定代表人毛玉飞,行长。上诉人丹阳市龙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导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丹阳市龙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樊华勇代理审判员  杜 静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