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杨铁栓与徐迎成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铁栓,徐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获执字第152号申请人杨铁栓。被执行人徐迎成。关于杨铁栓申请执行徐迎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获嘉县(2014)获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迎成现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 判 员 王学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