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城民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刁振玉与莱芜市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南孝义居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674号原告:刁振玉。被告:莱芜市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南孝义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秀生居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振玉与被告莱芜市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南孝义居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刁振玉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刁振玉预交,在指定限期内仍未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刁振玉负担。审判员  高怀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莹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