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学敬与王成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敬,王成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733号原告赵学敬,男,195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李洲,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双圣,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跃,男,汉族,1960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敬与被告王成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学敬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学敬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敬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赵学敬负担。审判员 何 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曹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