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奥敏与马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敏,马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923号原告奥敏,男,1987年7���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被告马廷,男,1989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敏诉被马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原告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剩余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郄小平代理审判员 王 进人民陪审员 刘 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XX强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月日核稿:主办单位或拟稿人:7月10日事由:民事裁定书附件:打字或缮写:校对:缮印份数:5发文(2015)神民初字第01923号2015年7月10日封发原告奥敏,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现住神木县麻家乡水磨河村。公民身份号:61272219870721671X。被告马廷,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西沙金陕世家小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8903023798。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敏诉被马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原告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剩余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郄小平代理审判员王进人民陪审员刘卉二O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XX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