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恢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洪生与段敬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生,段敬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恢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赵洪生,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洼县大洼镇振兴街。被执行人段敬东,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洼县西安镇韩家村。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151号赵洪生与段敬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