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民初字第4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建龙与李海磊、李圣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龙,李海磊,李圣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4149号原告张建龙,农民。委托代理人薛冰,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磊,农民。被告李圣杰,(身份证号码及出生年月日不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代表人王然,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龙诉被告李海磊、李圣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建龙负担。审判员  储柏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