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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苗亚鹏、李保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亚鹏,李保华,李旭昌,李贵侠,孙明辉,刘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苗亚鹏,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李保华,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李旭昌,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李贵侠,男,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孙明辉,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刘玉成,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苗亚鹏与被执行人李保华、李旭昌、李贵侠、孙明辉、刘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苗亚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阳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李保华、李旭昌、李贵侠、孙明辉、刘玉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2015年三月二十四日(2015)阳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再审,期间中指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阳执字第75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立强审判员  赵永辉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卢广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