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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城区支行与谭波、李江、邓林杰、张天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城区支行,谭波,李江,邓林杰,张天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64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城区支行。法定代表人:余远川。被告:被告:谭波,男,汉族。被告:李江,男,汉族。被告:邓林杰,男,汉族。被告:张天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城区支行与被告谭波、李江、邓林杰、张天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城区支行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城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雯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丽娴第1页共2页 来自: